副总经理刘冬先生,副总经理姚晓舟先生,副总经理薛大鹏先生,副总经理郑荣国先生均承诺:自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邦股份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德邦控股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其在担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持有德邦控股股份总数的25%,其在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控股的股份。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则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应上交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